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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的獎金有哪些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

84785017| 提問時間:2021 08/18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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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四)個人舉報、協(xié)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fā)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27號) 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guī)定全額征稅。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給見義勇為者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2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目前,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獎勵的事例越來越多,各地要求對此明確稅收征免政策。經(jīng)研究,現(xiàn)通知如下: 為了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維護社會治安,對鄉(xiāng)、鎮(zhèn)(含鄉(xiāng)、鎮(zhèn))以上人民政府或經(jīng)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8〕1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有利于動員全社會力量資助和發(fā)展我國的體育事業(yè),經(jīng)研究決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diào)整;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guī)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規(guī)定自1998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獎發(fā)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有獎發(fā)票的使用和推廣,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具發(fā)票,規(guī)范發(fā)票管理,現(xiàn)就個人取得有獎發(fā)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fā)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fā)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稅務機關或其指定的有獎發(fā)票兌獎機構,是有獎發(fā)票獎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 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對于參賽運動員因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xiàn)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征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九、《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19號) 對參賽運動員因武漢軍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xiàn)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征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021 08/1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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