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關于提存,第四條的條款今年有變更吧?好像不是直接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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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主要變化
《民法典》后主要變化主要是體現(xiàn)在,提存物歸屬問題
之前的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也就是說《民法典》之前的提存物,如果債權人不領取,那么提存物歸屬于國家。
但是在《民法典》之后的提存物,如果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
債務人負擔提存費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也就是說《民法典》之后的提存物,在滿足到以上兩點其一后,債務人可取得。
實務考量
債務人要及時查看提存物,若出現(xiàn)上述情形,可及時收回提存物,彌補自身損失。
債權人也可以以提存物為條件,和債務人進行協(xié)商。
總之,要注意,提存物不領取不是完全歸屬于國家了,現(xiàn)可歸屬于債務人。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四條 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2021 07/17 13:01
黎錦華老師
2021 07/17 13:01
同學你好,建議你回歸教材,看教材是什么規(guī)定,考試按教材規(guī)定來,也許教材沒有更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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