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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問匯算清繳的福利費14%的核算基數是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明細科目的貸方總金額,還是應付職工薪酬整個一級科目的貸方總金額

84785040| 提問時間:2021 05/1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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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艷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省會計領軍人才,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師
您好,不是貸方金額,應該理解為借方金額,是實際發(fā)放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
2021 05/10 10:42
84785040
2021 05/10 10:52
實際發(fā)放的工資總額包括福利費本身嗎,還有借方金額發(fā)放的,包含上年度的哦,上年度12月份的
張艷老師
2021 05/10 10:53
工資是工資,福利費是福利費。 賬載金額就是會計賬簿上的數字,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的貸方 實際發(fā)放額是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的借方 稅收金額就是稅法上允許扣除的金額,一般和實際發(fā)放額一致。
84785040
2021 05/10 10:56
就是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這個明細二級科目為基數吧,對嗎
張艷老師
2021 05/10 10:59
是的,是這樣理解的。
84785040
2021 05/10 11:01
那這個科目借方,一月份發(fā)了上年度的工資,2021年1月度發(fā)了2020年12月份的工資,那么基數實際應該是應付職工薪酬-工資2020年借方總金額-2020.1月的%2b2021.1月的,對嗎
張艷老師
2021 05/10 11:13
是的,是這樣計算的。就是看實際發(fā)放的工資是否為2020年1-12月份的工資就是了。
84785040
2021 05/10 11:29
那如果發(fā)放的工資還有一個科目記的是應付職工薪酬-獎金,津貼補貼,這個應不應該納入基數呢
張艷老師
2021 05/10 11:33
這個也要納入的,都是屬于工資的核算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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