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在2020年12月已發(fā)貨但未開票,收入是否可以在2020年確認,但增值稅在2021年開票時確認。是否可以,有沒有什么政策或稅法相關(guān)的依據(jù)?希望老師能以詳細的稅法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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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權(quán)轉(zhuǎn)移即應確認發(fā)票,該筆收入應在2020年12月確認收入,12月報稅時將該筆收入放在未開票收入里申報。2021年1月開票,申報增值稅時,在未開票收入里做負數(shù)申報即可。
2021 01/2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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