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A公司是個體戶,張某是經(jīng)營者,名下有土地,想要B公司投資開發(fā),A公司單獨成立一人有限公司C,再讓B公司增資入股。方法二,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公司C, A以土地入股,B以資金入股,B再購買A的股份。這兩種方式有區(qū)別嗎?哪種對B比較有利?稅收有何不用?請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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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首先啊,你這里第一種方式就是a單獨去成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誰然后再有B公司增資入股。那么這種情況下,你這里就只是涉及到一個印花稅的問題,萬分之五。
2021 01/07 22:11
陳詩晗老師
2021 01/07 22:11
那么你第二種方式就先成立一個共同的誰公司,A在于土地入股,那么對于a而言,他以土地入股就要視同銷售。按銷售土地來繳納相關的一個稅,增值稅所得稅,附加稅土地增值稅就稅收有點高。
陳詩晗老師
2021 01/07 22:12
對于B公司而言,兩種方式,都沒有一個稅收方面的一個區(qū)別,因為它涉及到的都只是一個印花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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