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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在經(jīng)濟法中,委托代銷商品視同銷售確認進項稅額,而在經(jīng)濟法中是受托方賣了多少,根據(jù)售貨清單確認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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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委托代銷商品視同銷售確認進項稅額---這個就是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特殊規(guī)定,銷售開具發(fā)票確認銷項稅額,然后委托費給受托方開具進項稅額,委受托方是可以抵扣的,這樣會使稅局管理增值稅更方便一些。
2020 08/1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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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8/18 15:24
那為什么在會計實務(wù)中委托代銷商品是受托方賣了多少才確認收入的嗎,這不是跟經(jīng)濟法中的出現(xiàn)矛盾了
張艷老師
2020 08/18 15:47
因為本身就是委托方規(guī)定價格讓受托方去銷售,所以委托方也是按受托方銷售的金額確認收入并向受托方開具發(fā)票,這樣才會使受托方的進項、銷項抵消掉。而受托方最終只是賺錢代理銷售的服務(wù)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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