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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quán)利,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yīng)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這個是合同超過2年,即使有未告知事項,發(fā)生事故,也需要賠償嗎

84785016| 提問時間:2020 07/2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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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你好 ,可以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quán)利義務(wù)關(guān)系的協(xié)議,而保險人對保險危險的估計和測定常常依賴于投保人的如實告知。   投保人違反了保險法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的如實告知義務(wù),保險人依法享有所涉保險合同的解除權(quán),并對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可以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是保險人的解除權(quán)自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未在解除期間行使解除權(quán),其解除權(quán)消滅,保險合同未解除,保險人應(yīng)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020 07/2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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