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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過程中,業(yè)主方與施工方簽定合同,合同約定由施工方提供勞務總價100萬(合同注明其中運輸服務40萬,人工費60萬),請問施工方是否可以采取簡易計稅辦法,按3%開具100萬的勞務發(fā)票?

84784998| 提問時間:2020 07/24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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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考試(83分),中級會計師
你好! 可以的,單純提供勞務,可以簡易計稅稅率3%
2020 07/24 18:03
84784998
2020 07/24 18:08
有沒有文件依據(jù)呢
蔣飛老師
2020 07/24 18:25
以包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稅,適用3%的“征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guān)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guān)事項的規(guī)定》: (七)建筑服務。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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