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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但新增合同價款不能反映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這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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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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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但新增合同價款不能反映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這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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