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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條款為啥無效?不履行到期債務還不能歸債權人所有?

84785013| 提問時間:2020 07/2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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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us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边@是物權法禁止抵押雙方當事人設立流押條款的強制性規(guī)定。 物權法禁止設立流押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債務人、抵押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國有資產(chǎn)流失。在設立抵押權時,抵押人處于資金需求者的地位,往往出于急需,不惜以價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擔保數(shù)額較小的債權。如果允許當事人設立流押條款,首先,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將獲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債務人的利益將受到極大的損失,也違反了民法規(guī)定的公平、等價有償?shù)脑瓌t。其次,在抵押人沒有足夠的財產(chǎn)來滿足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時,抵押人可能會與抵押權人惡意串通,通過簽訂流押條款這種方式,來逃避對其他債權人的債務,從而給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害。第三,在抵押人不是債務人的情形下,債務人有可能與債權人串通,債務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債務從而讓債權人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抵押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如果抵押物是國有資產(chǎn),那么還可能造成國有資產(chǎn)的流失。
2020 07/2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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