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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銷售固定資產(chǎn),科目是放在固定資產(chǎn)清理,增值稅申報表上又反應在銷售額,導致利潤表收入跟申報表收入不一致有影響的嗎?

84785043| 提問時間:2020 07/0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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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你好,按以下情形進行分別填寫: 一、適用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時 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時,需填寫: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填寫在第11欄“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各列中; (2)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寫在“一、減稅項目”部分,“減稅性質(zhì)代碼及名稱”填寫“1129924已使用固定資產(chǎn)減征增值稅”,并根據(jù)本期發(fā)生額及抵減稅額填寫金額部分; 其中,本期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需要依據(jù)當期未減免前的應納稅額為限額。當?shù)?列“本期應抵減稅額”大于(或等于)當期減免前的應納稅額時,“本期實際抵減稅額”為當期應納稅額;當“本期應抵減稅額”小于當期減免前的應納稅額時,“本期實際抵減稅額”為本期應抵減稅額。 (3)主表,第5行“(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及第21行“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分別填寫處置固定資產(chǎn)的銷售額及稅額(按3%計算的稅額),第23行“應納稅額減征額”按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的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填寫。 二、適用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放棄減免)時 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放棄減免時,不涉及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其他部分與享受減免優(yōu)惠時基本一致,即需填寫: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填寫在第11欄“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各列中; (2)主表,第5行“(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及第21行“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分別填寫處置固定資產(chǎn)的銷售額及稅額。 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按適用稅率征稅增值稅時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時,與納稅人正常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申報相同。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填寫第1行“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相應欄次; (2)主表,第2行“其中:應稅貨物銷售額”及第11行“銷項稅額”分別填寫處置固定資產(chǎn)的銷售額及稅額。
2020 07/03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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