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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銷售方式,確認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還不一樣????同樣是收到預付款,如果是提供租賃服務,則是收到預付款的當天,如果是銷售貨物,則是發(fā)出貨物的當天????

84785045| 提問時間:2020 05/3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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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你好 是的,確實是這樣規(guī)定的。
2020 05/30 15:56
84785045
2020 05/30 16:13
老師你那邊有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總結么?有的話,可以給我一份么?
王曉老師
2020 05/30 16:21
您好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fā)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通常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fā)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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