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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怎么區(qū)分事實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老師講的我還是沒聽懂

84784962| 提問時間:2020 05/25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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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事實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區(qū)別。 從比較法來說,德國法學家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當事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來源于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的規(guī)定,法律只是在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時才進行干涉。 而事實行為也可以產生法律效果,但是這種效果并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直接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產生,比較典型的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拾得物、合法建造行為(物權法第30條)等。 既然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與行為人意志無關,行為人就沒有必要將其意志表示于外,因此,事實行為不是表示行為,而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表示行為?;谑聦嵭袨榈纳鲜鎏卣?,事實行為不存在行為能力的規(guī)則限制,也不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事實行為。這一點,應當在實踐中加以注意。 此外,民事法律行為根據(jù)不同的性質可以做出不同的分類,但在實踐中,我認為比較有意義的分類主要是單方法律行為和數(shù)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就是依據(jù)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生效的行為,典型的如解除權、抵消權,進一步再分為需要受領和無需受領兩類。前者如解除權,雖然守約方可以依據(jù)單方的意志決定是否解除,不受相對人意志影響,也無需和相對方商量合意,單方可以決定,但這個解除權是要到達違約方才可以生效的,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不送達是不生效的,但一經送達就生效,與對方意志無關。后者如所有權之拋棄,遺囑等,不需要送達相對人,作出就生效了。數(shù)方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是合同和團體行為(股東會決議)等,尤為注意,要約和承諾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單個要約和承諾都不是民事法律行為,除非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2020 05/25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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