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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怎么區(qū)分事實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老師講的我還是沒聽懂

84784962| 提問時間:2020 05/25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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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事實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區(qū)別。 從比較法來說,德國法學家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當事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來源于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的規(guī)定,法律只是在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時才進行干涉。 而事實行為也可以產(chǎn)生法律效果,但是這種效果并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直接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產(chǎn)生,比較典型的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拾得物、合法建造行為(物權法第30條)等。 既然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與行為人意志無關,行為人就沒有必要將其意志表示于外,因此,事實行為不是表示行為,而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表示行為?;谑聦嵭袨榈纳鲜鎏卣?,事實行為不存在行為能力的規(guī)則限制,也不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事實行為。這一點,應當在實踐中加以注意。 此外,民事法律行為根據(jù)不同的性質可以做出不同的分類,但在實踐中,我認為比較有意義的分類主要是單方法律行為和數(shù)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就是依據(jù)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生效的行為,典型的如解除權、抵消權,進一步再分為需要受領和無需受領兩類。前者如解除權,雖然守約方可以依據(jù)單方的意志決定是否解除,不受相對人意志影響,也無需和相對方商量合意,單方可以決定,但這個解除權是要到達違約方才可以生效的,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不送達是不生效的,但一經(jīng)送達就生效,與對方意志無關。后者如所有權之拋棄,遺囑等,不需要送達相對人,作出就生效了。數(shù)方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是合同和團體行為(股東會決議)等,尤為注意,要約和承諾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單個要約和承諾都不是民事法律行為,除非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2020 05/25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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