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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A公司與B公司訂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A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B公司供應一批手機,B公司收到該批手機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項,A公司依照合同約定供應這批手機之后,B公司并未付款,若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主張權利,則A公司對B公司付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什么時候? 請老師詳細講解下,麻煩了

84785011| 提問時間:2020 04/12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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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茫茫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所以A的權利收到侵害之日為2020年1月1日,往后推3年則為2023年1月1日。
2020 04/12 23:35
84785011
2020 04/13 00:18
老師 從哪里得知受到侵害之日是2020年1月1日呢, 往后推三年,不算上本年嗎?
王茫茫老師
2020 04/13 00:26
因為雙方約定,收到該批貨后1個月內付清款項,所以A 2019年12月1日向 B供應手機 則B應該在2020年1月1日向A付款,如果B沒有在2020.1.1向A付款,則侵犯了A的權益, 2020年1年 2021年1年 2022年1年,一共3年,所以到2023年1月1日訴訟時效就屆滿了
84785011
2020 04/13 00:32
終于明白了 之前暈了,沒弄明白 非常感謝老師,辛苦了!
王茫茫老師
2020 04/13 00:57
不客氣,很高興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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