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年5月出售一項商標所有權,取得含增值稅收入848000元。該商標所有權的原購入成本為1500000元,出售時已攤銷金額為1 000 000元,該商標未計提減值準備。款項已存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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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銀行存款 848000
借:累計攤銷 1000000
貸:無形資產 15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48000/1.06*0.06=48000
貸:資產處置損益 848000+1000000-1500000-48000=300000
2020 04/0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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