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關于預征率的計算:某北京服務公司,一般納稅人,增值稅16%,轉(zhuǎn)讓2010年接受抵債所得的一處上海房產(chǎn),取得收入800萬元。抵債時該房產(chǎn)作價500萬元。此時應向上海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800-500)/(1+5%)×5%=14.29(萬元)。 問題:在上海交了預征款14.29,公司在北京,在上海預交了2%的增值稅,剩余的14%是在北京交還是在上海交?或者在北京還是需要交16%的增值稅?剩余不足的什么時候交?或者是不用交了?

84784978| 提問時間:2020 04/0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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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考試(83分),中級會計師
你好! 剩余的部分是在北京交,在上海預交的稅款可以抵減應交增值稅的
2020 04/01 09:52
84784978
2020 04/01 09:54
那在北京交的怎么計算?算出北京交的-上海交的14.29的差額部分,是不是在北京交?那么北京交的 按照什么計算?
蔣飛老師
2020 04/01 09:56
算出北京交的-上海交的14.29的差額部分,在北京交
蔣飛老師
2020 04/01 10:03
取得抵債房屋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取得時間在5月1日后的,只能采取一般計稅方法。   相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zhuǎn)讓不動產(chǎn)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第二條納稅人轉(zhuǎn)讓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取得的不動產(chǎn),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chǎn)。   第三條一般納稅人轉(zhuǎn)讓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ㄒ唬┮话慵{稅人轉(zhuǎn)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84784978
2020 04/01 10:10
那比如說 這比業(yè)務我在2018年12月底做的,按照一般計稅計算在北京的嗎?取得的收入(不含稅)800x16% 這么計算嗎?
蔣飛老師
2020 04/01 10:17
北京補交增值稅=800/(1+9%)*9%-14.29
蔣飛老師
2020 04/01 10:17
銷售房產(chǎn)一般計稅稅率9%
84784978
2020 04/01 10:46
那就是如果業(yè)務發(fā)生在2018年7月,我在7月份交上海的14.29,在7月份交北京補交增值稅=800/(1+9%)*9%-14.29嗎?
蔣飛老師
2020 04/01 10:55
你好! 是的,思路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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