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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請問個稅申報為什么是4月申報3月發(fā)放的2月工資呢?為什么不是4月申報4月發(fā)放的3月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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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4月申報所屬期是3月,依據(jù)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fā)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nèi)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fā)放工資,那么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guān)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填報扣繳申報表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為10月份。
2020 03/2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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