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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資方進行清算,投資方投資收益稅收金額會變么

84785000| 提問時間:2019 12/2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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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1.稅收上,確認分回剩余資產,應作為投資資產轉讓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計算公式為: 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分回資產-其中應確認的股息所得-投資成本 以上公式中:(1)“投資資產”,以下簡稱投資,即會計上的“長期股權投資”;(2)應確認股息所得,是指被清算企業(yè)清算后累積盈余公積和累積未分配利潤中投資企業(yè)應享有的份額;(3)“投資成本”,即會計上“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 2.會計上,分回剩余資產,應作為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價款看待,其應確認的投資處置損益的方法因為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方法不同而有異: (1)成本法下,應確認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收益=分回資產-投資的賬面價值=分回資產-(投資的初始成本-持股期間沖減的投資成本-投資的減值準備) 在正常處置股權投資時,所得價款中可能包含已確認但尚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以下統(tǒng)稱現(xiàn)金股利),但在被投資單位實施清算時,不存在這樣的情況,因為企業(yè)清算的變現(xiàn)所得,首先應當用于償付包括已確認的應付股利和各項稅金在內的全部債務,剩余資產才能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因此投資企業(yè)分得被清算企業(yè)的剩余資產,不應包含已確認但尚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 (2)權益法下,應確認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收益=分回資產-投資的賬面價值=分回資產-(投資的初始成本+投資時計入當期損益的“股權投資貸方差額”+ “損益調整”(借)余額+ “其他權益變動”(借)余額-投資的減值準備]
2019 12/2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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