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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減免,文件號是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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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減免規(guī)定
1、困難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條例第7條)
2、耕地征用免稅。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3、貧困地區(qū)減稅。經濟落后地區(qū)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guī)定最低稅額的30%. (條例第5條)
4、企業(yè)免稅用地。企業(yè)辦的學校、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yè)其他用地明確區(qū)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15號)
5、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稅局在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稅期限。(國稅地字〔1988〕15號)
6、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字〔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7、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32號)
8、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yè)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fā)電廠房用地,工附業(yè)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3號、44號)
土地閑置之后,并不能為企業(yè)帶來利潤,如果依然按原來的土地使用稅的標準進行繳納,顯然會增加企業(yè)的負擔,而閑置土地使用稅減免規(guī)定可以使企業(yè)減少一部分支出,不過企業(yè)針對這部分土地應提前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報備并提供相關的材料。繳納稅收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如果土地的使用不符合稅收優(yōu)惠政策,應及時繳納稅收。
2019 12/05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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