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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出資未實際出資的股權轉讓

84784982| 提問時間:2019 11/0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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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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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會計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屬于財產轉讓行為,應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公告發(fā)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稅總67號公告”)對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作了相應規(guī)定。 對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對于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以現(xiàn)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等六種確認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方法。 對于股權轉讓行為,應當按照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確定股權轉讓收入。轉讓方因股權轉讓,在轉讓當期或后續(xù)期間獲得的各種形式及名義的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等均為股權轉讓收入。同時,現(xiàn)行稅收政策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或不配合稅收管理的納稅人規(guī)定了稅收保障措施,即由主管稅務機關依規(guī)定的核定方法順序(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秉承計稅基礎相銜接的原理,取得股權的原值應按照納稅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進行確認。特殊情形下,按轉增額或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或稅務機關核定的前次轉讓方股權轉讓收入進行確認。從而使得整個轉讓環(huán)節(jié)前后銜接,避免重復征稅。 在認繳登記制實行后,應按股東所轉讓股權份額與其認繳出資取得的全部股權份額的比例與實際繳付出資額之積計算所轉讓股權的原值。
2019 11/0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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