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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務的設備安裝費發(fā)票需要寫備注嗎?不寫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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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23號)第四條規(guī)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縣(市、區(qū))名稱及項目名稱。建議納稅人換票處理。
2019 10/3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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