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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有個政策的條文是怎么寫的,就是留抵稅額在五十萬還是六十萬留抵六個月以上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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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六)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guī)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x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guī)定的連續(xù)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七)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分擔機制另行通知。
2019 10/09 07:44
84785027
2019 10/09 07:54
前兩年我不在我就在這一年,老師我只是聽說過之前虛開過發(fā)票,我要不要申請,昨天和老板說了下說申請,長達六個月的話,是只要最后那個月有留抵稅額五十萬就可以了嘛、我怎么聽到的講座政策是連續(xù)六個月都五十萬以上啊,我打算年后辭職的啊,
84785027
2019 10/09 07:55
老板娘說我們都是正常營業(yè)啊我不敢多說,之前都是聽同事說虛開過發(fā)票
bamboo老師
2019 10/09 07:59
前六個月增量 最后一個月大于五十萬就好了
bamboo老師
2019 10/09 08:02
老板娘肯定不會主動告知您虛開過發(fā)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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