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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12月成立的公司,小規(guī)模納稅人,19年1月收到已付款的房租發(fā)票,租期自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18年12月和19年1月的會計分錄怎么寫?要分攤嗎?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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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小規(guī)模納稅人一般小企業(yè)準則,您 簡單化處理,哪月收到發(fā)票,作為哪月?lián)p益,不需要分攤。
2019 04/18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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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12月成立的公司,小規(guī)模納稅人,19年1月收到已付款的房租發(fā)票,租期自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18年12月和19年1月的會計分錄怎么寫?要分攤嗎?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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