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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余額說明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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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會計實務中,“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相關政策中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下面小編將為大家分享兩個實用案例來理解該會計科目。
在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中寫到: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fā)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案例1】某公司天洋灣填海項目,20×6年6月開工,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10月 30日工程項目完工后與業(yè)主一次性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稅前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110萬元。業(yè)主同時支付了90%的工程價款,其余部分作為質保金于第二年10月 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該筆質保金應該于收到時產生納稅義務。根據(jù)上述業(yè)務,該公司應該作如下賬務處理 (單位:萬元):
(1)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 999
應收賬款 111
貸:工程結算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99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
(2)第二年收到質保金時,結轉待轉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111
貸:應收賬款 111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11
2019 04/16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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