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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進項稅的處理?自產商品用于在建工程需要視同銷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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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學員,根據財稅2016第36號文件附件二: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
所以,在建工程購進原材料自建,首次只能抵扣60%.
自產商品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視同銷售。
2019 03/1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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