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
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
1.上市公司
(1)非限售股
個人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限售股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20%
2.新三板掛牌公司
(1)原始股
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非原始股
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普通公司
個人將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yè)或者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股權或者股份,轉讓給其他個人或者法人的行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息紅利所得的特殊規(guī)定
1.上市公司
(1)非限售股
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①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③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限售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新三板掛牌公司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的股票:
(1)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普通公司
個人從普通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yè)所得稅:
股票轉讓所得是屬于轉讓財產收入,不免稅。
股息:
情 形 | 是否免稅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考生應重點關注該情形) | 被投資企業(yè)屬于未上市居民企業(yè) | 免稅 |
被投資企業(yè)屬于上市居民企業(yè) | 持股時間≥12個月 | 免稅 |
持股時間<12個月 | 不免稅 |
非居民企業(yè)從居民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對該情形考生簡單了解即可) | 該非居民企業(yè)在境內不設立機構、場所 | 不免稅(按源泉扣繳處理) |
該非居民企業(yè)在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 | 該股息與境內機構、場所無實際聯(lián)系 | 不免稅(按源泉扣繳處理) |
該股息與境內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 | 與“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免稅政策一致 |
非居民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非居民企業(yè),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