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締約過失責任的三種情形?
【解答】《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這里(1)、(2)兩項中,規(guī)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其含義是指,以訂立合同作為形式,以惡意磋商或故意隱瞞等為手段,而其真實的目的則是損害對方利益。這種行為已經(jīng)超出了合同行為本身,它實際上是一種欺詐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法律在此予以規(guī)定,目的在于,從對方當事人的角度考察,其所受損害是基于對惡意相對方的信賴,而使自己信賴利益遭受到損害。因對方當事人的欺詐而無法成立合同時,賦予善意當事人以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有利于全面保護其利益。這里規(guī)定的,實際是對故意損害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民事責任。
第(3)項中,規(guī)定具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基于事實上當事人的締約關系,而產(chǎn)生協(xié)作、告知、照顧、保護、忠實等附隨義務,當事人對該附隨義務的違反,導致締約關系的破壞,損害對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時,應當負締約過失責任。這里規(guī)定的是現(xiàn)行的締約過失責任,是過失所致的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及其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什么區(qū)別?
【解答】(1)從合同解釋方式的適用來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體現(xiàn)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規(guī)定有遺漏或不明確而當事人又不否認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法院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確定合同的具體內(nèi)容。這種解釋并不意味著由法院代替當事人訂立合同,而是從鼓勵交易、尊重當事人意志的需要出發(fā),通過解釋合同幫助當事人將其真實意思表現(xiàn)出來。然而,由于合同生效制度體現(xiàn)了國家對合同內(nèi)容的評價和干預問題,如果合同的內(nèi)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著合同當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國家意志;在此情況下,法院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促成合同有效,相反只能依據(jù)合同生效制度確定合同無效。由此可見,合同解釋制度主要是彌補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產(chǎn)生的制度,而主要不是為了彌補合同效力不足的問題。
(2)從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無效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jù)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所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jīng)作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當事人的合意問題,因此合同不成立只產(chǎn)生民事責任而不產(chǎn)生其他的法律責任。但對于無效合同來說,因為它在性質上違反國家意志,所以無效合同不僅要產(chǎn)生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shù)美熑?,而且將可能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3)從國家主動干預方面來看,許多無效合同因其內(nèi)容具有非法性,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或公序良俗,因此,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也會主動干預的。但對于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由于其主要是涉及當事人的合意問題,而不是完全涉及合同內(nèi)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問題。所以,即使合同的內(nèi)容不全,條款不明確,但當事人自愿接受此種合同關系的,國家不能予以干預,而是留給當事人撤銷或變更的權利。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如何理解“條件成就”?
【解答】所謂條件成就,是指作為條件內(nèi)容的事實已經(jīng)實現(xiàn)。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問題,因此事關當事人的利益。條件成就的效力,在于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
甲、乙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一旦乙收回其應收賬款,立即給甲的銀行賬戶匯款,并約定如果1個月內(nèi)不能履行,則合同失效。2005年11月14日,乙的銀行賬戶上收到了10萬元的應收賬款,乙于當日即向甲匯款,履行了合同。請問這是個什么性質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日期是哪天?
【解答】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這是一個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其所附條件是乙公司一旦收回外欠應收賬款,合同就能生效,否則就無法生效。甲、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的生效日期為11月14日。因為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11月14日)合同生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