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自2×19年開始實行累積帶薪缺勤制度,按照公司規(guī)定,其500名職工每人可享有10個工作日的帶薪年假,未使用的休假只能向后結(jié)轉(zhuǎn)一個日歷年度,超過1年未使用的權(quán)利作廢,不能在職工離開公司時獲得現(xiàn)金補償。至2×19年末,平均每個職工未使用帶薪休假為3天;甲公司預(yù)計2×20年500名職工中,將有300名享受了13天假期,剩余200名將只享受了10天假期。至2×20年末,上述300名職工中,實際200名享受了13天假期,并隨同工資支付,剩余100名只享受了10天假期。假定500名職工每人可享有10個工作日的帶薪年假。甲公司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300元(每月工作日26天)。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會計處理不正確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