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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fā)中的“售后返租”如何確認轉讓收入

來源: 江蘇地稅 編輯: 2014/12/31 11:11:18 字體:

  案情簡介:稅務機關在某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房地產公司將其開發(fā)項目采取非常優(yōu)惠的價格(促銷價格)進行銷售,同時與購房者約定須將此房產低價租與該房地產公司使用若干年。在確認房地產轉讓收入時納稅人與稅務人員產生分歧,納稅人認為應以促銷價格確認收入,而稅務人員認為此行為屬于“售后返租”,名義上是開發(fā)商讓利給購房者,實質上是低價取得了該不動產使用權(即其他經濟利益),應將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確認為轉讓收入,依法計征土地增值稅。

  稅法分析:根據(jù)《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yè)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guī)〔2012〕1號),單位和個人轉讓房地產,同時要求購房者將所購房地產無償或低價給轉讓方或者轉讓方的關聯(lián)方使用一段時間,其實質是轉讓方獲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對以此方式轉讓房地產的行為,應將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確認為轉讓收入,依法計征土地增值稅。如轉讓房地產價款以外的有關經濟收益無法確認的,應判斷其轉讓價格是否明顯偏低。對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應采用評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其轉讓收入,依法計征土地增值稅。因此,本案中應將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確認為轉讓收入,依法計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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