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境外個人位于境外的房屋是否扣繳稅款
在日常工作中有企業(yè)咨詢,公司臨時去境外提供服務,在境外租賃境外個人的房屋,該個人屬于中國境內非居民個人,向該個人支付租金是否需要扣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我們來進行具體分析。
一、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yè)稅。
第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fā)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由于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外,境外個人取得不動產租金不需要在境內繳納增值稅,境內企業(yè)支付租金時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二、個人所得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三條規(guī)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由于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外使用,境外個人取得不動產租金不需要在境內個人所得稅,境內企業(yè)支付租金時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