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代扣境外增值稅及增值稅附加問題解析
近期有會員咨詢:
代扣代繳境外增值稅時,是否要代扣代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具體案例如下:
甲公司是境內日用品生產企業(yè),香港A公司為甲公司在香港市場進行市場推廣活動。甲公司向香港A公司付2021年10月的推廣費時是否要代扣代繳增值稅?代扣代繳增值稅時,是否應該代扣代繳增值稅的附加稅?
一、代扣增值稅的相關規(guī)定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fā)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fā)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依據以上規(guī)定,接受服務方為境內甲公司,該項業(yè)務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甲公司向香港A公司付市場推廣費時,應當代扣代繳增值稅。
甲公司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可以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屬于進項稅的性質。
二、代扣增值稅附加稅費的相關規(guī)定
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一號)第三條?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
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依據以上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不作為城建稅計稅的依據,也不作為計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的依據。
所以,甲公司付香港A公司2021年10月的推廣費時,只需代扣代繳增值稅,不需要代扣代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三、分析
為什么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提供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不計征增值稅的附加稅呢?
向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與進口貨物一樣,也屬于進口,只是進口的是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
進口貨物的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費的征收規(guī)定如下: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依據以上政策,納稅人進口貨物的,要繳納增值稅,繳納的增值稅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而立法前的城建稅暫行條例、教育費附加征收文件明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不計征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從稅收公平角度考慮,對于一樣的進口業(yè)務,在進口環(huán)節(jié)適用的稅收政策應該一致。所以,9月1日實施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明確,作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計稅依據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包含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我們知道,出口貨物時計算的增值稅免抵稅額要補繳增值稅的附加稅費。這就是我們常說到的增值稅附加稅稅的“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作者:盛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