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補償金的問題
問:我公司與A員工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合同,并于當月停止繳納社保和公積金。但公司需要在2014年3月份發(fā)放給該員工一筆補償金,請問,該筆補償金能否扣除保險/公積金后計稅?
答:參考此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9〕178號 :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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