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通過微信平臺給員工發(fā)紅包,紅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guī)定,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員工取得企業(yè)通過微信平臺發(fā)放的紅包,屬于個人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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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guī)定,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員工取得企業(yè)通過微信平臺發(fā)放的紅包,屬于個人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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