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銀行取得借款貸給公司使用,計算個稅時能否扣除利息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第六條第(六)項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個人從銀行取得借款后貸給公司使用,計算繳納個稅時不能扣除支付給銀行的利息。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第六條第(六)項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個人從銀行取得借款后貸給公司使用,計算繳納個稅時不能扣除支付給銀行的利息。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quán)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