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改變用途,是從改變用途的當月還是次月抵扣進項稅額
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改變用途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了,是從改變用途的當月抵扣進項稅額還是從改變用途的次月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第七條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根據上述規(guī)定,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改變用途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應在改變用途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