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調整收入和成本后,是否調整事項已經完成
【問題】
我公司將自產的貨物用于廣告用途,企業(yè)所得稅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該自產的貨物售價10萬,成本價8萬,調整視同銷售收入10萬元,調整視同銷售成本8萬元后,是否調整事項已經完成?
【答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的附件:“第 30 行“(十七)其他”: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guī)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企業(yè)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guī)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絕對值?!?/span>
因此,貴公司除調整視同銷售收入10萬元,調整視同銷售成本8萬元外,還可以調減稅會差異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