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發(fā)票的備注欄要求填寫項目名稱,具體有何要求?
一般情形下,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填寫許可證上所載的工程名稱;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以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所載的建設項目名稱加上對應的服務內容作為項目名稱。既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也無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的零星工程,以合同載明的項目名稱為準。
具體咨詢主管稅務局進一步確認,各地口徑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建筑業(yè)增值稅預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0號)第九條中明確,在“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項目名稱(與《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上記載的項目名稱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