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延期供貨向我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貴公司作為購貨方收取供應商的延期供貨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貴公司作為購貨方收取供應商的延期供貨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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