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3個月內沒有銷售額企業(yè)是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內都沒有銷售額,如何判斷企業(yè)是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呢?
參考《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八]》的問題回復:“四、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進項稅額但銷售收入為0.2020年3月至5月發(fā)生銷售行為,且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請問該納稅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適用,可否補提2019年的加計抵減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銷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xù)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該例中,2020年3-5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以補提?!?/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