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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

來源: 財政部等 編輯: 2019/12/03 17:12:12 字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為了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我們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20年1月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首頁《財政法規(guī)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tǒng)》;或者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首頁的意見征集系統(tǒng)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條法司(郵政編碼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區(qū)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郵政編碼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消費稅法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huán)節(jié),依照本法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根據(jù)宏觀調控需要,國務院可以調整消費稅的稅率,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納稅人在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環(huán)節(jié)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自用未對外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消費稅。

第四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計稅、從量計稅,或者從價和從量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第五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用未對外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用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計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計稅價格+關稅+進口數(shù)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和數(shù)量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稅務機關、海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和數(shù)量。

第十一條 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消費稅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第十二條 外購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納消費稅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一)煙絲生產卷煙的;

(二)鞭炮、焰火生產鞭炮、焰火的;

(三)桿頭、桿身和握把生產高爾夫球桿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實木地板生產實木地板的;

(六)石腦油、燃料油生產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潤滑油分別生產汽油、柴油、潤滑油的;

(八)集團內部企業(yè)間用啤酒液生產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產葡萄酒的;

(十)高檔化妝品生產高檔化妝品的。

除第(六)、(七)、(八)項外,上述準予抵扣的情形僅限于進口或從同稅目納稅人購進的應稅消費品。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憑合法有效憑證抵扣消費稅。

第十四條 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根據(j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減征消費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委托海關代征。

海關應當將受托代征消費稅的信息和貨物出口報關的信息共享給稅務機關。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計征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六條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jù)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的當天。

(三)未對外銷售,自用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貨物的當天。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進入關境的當天。

第十七條 消費稅納稅地點,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以及自用應稅消費品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 消費稅的計稅期間分別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一個季度或者半年。納稅人的具體計稅期間,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計稅期間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一個季度或者半年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計稅期間和申報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九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國務院可以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huán)節(jié),試點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與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生態(tài)環(huán)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海關、市場監(jiān)管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消費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加強消費稅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根據(jù)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安排,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xiàn)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選擇煙、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費品開征消費稅。2008年11月,根據(jù)消費稅歷次政策調整和改革情況,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1994年至2018年,累計征收國內消費稅105,176億元,其中2018年征收10,632億元。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huán)節(jié)、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的要求,從2014年啟動了新一輪消費稅改革,出臺了多項改革措施,這些改革措施在轉方式、調結構、促發(fā)展,以及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消費稅相關改革要求已經落實,立法條件成熟。

制定消費稅法,有利于完善消費稅法律制度,增強其科學性、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有利于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現(xiàn)代財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開放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總體考慮

(一)延續(xù)消費稅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穩(wěn)定。消費稅自1994年開征以來,經歷了幾次重大的制度調整,包括2006年消費稅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稅費改革,2014年以來新一輪消費稅改革等。經過逐步改革和完善,稅制框架基本成熟,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也基本平穩(wěn),因此,《征求意見稿》保持了現(xiàn)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

(二)將已實施的消費稅改革和政策調整內容體現(xiàn)在法律草案中。為了充分體現(xiàn)改革成果,結合現(xiàn)行政策和征管實踐,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改革要求的內容,作出適當調整和完善,將《條例》上升為法律。主要根據(jù)征收環(huán)節(jié)變化,統(tǒng)一調整納稅人范圍表述;結合改革成果,補充和完善稅目稅率表。

(三)根據(jù)消費稅調控特點,授權國務院調整稅率。消費稅是調節(jié)稅種,對生產和消費行為具有重要調節(jié)職能。國務院需要根據(jù)經濟發(fā)展、產業(yè)政策、行業(yè)發(fā)展和居民消費水平的變化等因素,對消費稅稅率進行相機調整。因此,《征求意見稿》設置了對消費稅稅率的授權條款。

(四)根據(jù)消費稅改革需要,在消費稅法中設置銜接性條款。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地方稅體系、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后移消費稅部分消費品征收環(huán)節(jié)等消費稅改革工作一直在推進中??紤]到這些工作在消費稅立法后仍將持續(xù),需要依法授權國務院組織開展相關試點。

三、《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納稅人。《條例》中納稅人的規(guī)定,涉及生產、委托加工、進口、銷售等多個概念。隨著消費稅改革的推進,消費稅征收環(huán)節(jié)又增加了批發(fā)、零售,考慮到生產、批發(fā)、零售都會發(fā)生銷售行為,《征求意見稿》對相關概念進行了整合,統(tǒng)一表述為在我國境內銷售、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第一條),并對消費品自用情形進行單獨表述。(第三條)

(二)關于征稅對象和稅率。《征求意見稿》延續(xù)了《條例》的做法,采用《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的方式確定消費稅具體征稅對象和稅率,明確了國務院調整稅率的授權條款。(第二條)

(三)關于應納稅額計算?!墩髑笠庖姼濉费永m(xù)了《條例》的現(xiàn)行規(guī)定,為避免專業(yè)名詞產生歧義,《條例》中“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調整表述為“消費稅實行從價計稅、從量計稅,或者從價和從量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第四條)

(四)關于計稅價格?!墩髑笠庖姼濉费永m(xù)了《條例》關于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銷售額分別核算的規(guī)定。(第五條)

參照國際通行概念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對《條例》中對銷售額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即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以人民幣以外貨幣結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第六條)

《征求意見稿》延續(xù)了《條例》對自用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進口應稅消費品等計稅價格的規(guī)定,并規(guī)定了具體的計算公式。為保持前后概念統(tǒng)一,將《條例》中“自產自用”和“生產”的表述調整為“自用”和“銷售”。(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五)關于抵扣政策。《征求意見稿》延續(xù)了《條例》中關于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抵扣政策,同時按照現(xiàn)行政策,對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十項抵扣政策進行明確,涉及卷煙、鞭炮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檔化妝品等,對于抵扣憑證管理也進行了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六)關于稅收減免。結合現(xiàn)行政策執(zhí)行情況,《征求意見稿》延續(xù)了《條例》中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的政策。同時,根據(jù)消費稅政策調控的特點和稅收政策實踐,明確了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消費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四條)

(七)關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結合稅收征管實踐,《征求意見稿》對《條例》中“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即“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jù)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補充和完善了關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自用應稅消費品、進口應稅消費品等相關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

(八)關于稅收征管。結合征管實踐,《征求意見稿》中補充對納稅人申報應稅消費品計稅數(shù)量明顯偏低時的核定權限,增加海關作為核定部門,即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和數(shù)量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稅務機關、海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和數(shù)量。(第十條)

《征求意見稿》延續(xù)了《條例》對消費稅征收主體的表述,同時明確海關應當將受托代征消費稅的信息和貨物出口報關的信息共享給稅務機關。(第十五條)

《征求意見稿》延續(xù)了《條例》關于納稅地點、稅收征收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為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減少納稅人辦稅頻次,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征求意見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個計稅期間,新增“半年”的計稅期間。(第十八條)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消費稅共治條款,明確相關部門需要配合稅務機關消費稅管理活動,加強消費稅征收管理,有利于維護健康公平的消費稅法制環(huán)境,也有利于后續(xù)消費稅改革的順利實施。與增值稅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第二十一條)

(九)關于消費稅改革試點。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地方稅體系、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的表述,并授權國務院規(guī)定具體實施辦法,即“國務院可以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huán)節(jié),試點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二十條)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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