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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
1.內(nèi)涵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交易所規(guī)定會員或客戶可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shù)額。
大戶報告制度指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某合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guī)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
2.作用
(1)可使交易所對持倉量較大的會員或客戶進行重點監(jiān)控,了解其持倉動向、意圖,有效防范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
(2)防范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于少數(shù)投資者。
3.國際市場上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的特點
(1)交易所可根據(jù)不同期貨品種及合約的具體情況和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和調(diào)整持倉限額和持倉報告標準。
(2)一般月份合約的持倉限額及持倉報告標準高;臨近交割時,持倉限額及持倉報告標準低。
(3)持倉限額通常只針對一般投機頭寸,套期保值頭寸、風險管理頭寸及套利頭寸可向交易所申請持倉豁免。
(二)我國境內(nèi)期貨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的特點
1.交易所可根據(jù)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的限倉數(shù)額及大戶報告標準。
2.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guī)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含)以上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和頭寸情況等,客戶須通過期貨公司會員報告。
3.市場總持倉量不同,適用的持倉限額及持倉報告標準不同。
某合約市場總持倉量大,限額及報告標準高,反之亦然。
4.按照各合約在交易全過程中所處的不同時期分別確定不同的限倉數(shù)額。
一般月份合約的持倉限額及持倉報告標準設(shè)置得高;臨近交割時,持倉限額及持倉報告標準設(shè)置得低。
5.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一般客戶分別適用不同的持倉限額及持倉報告標準。
具體實施中還規(guī)定:
①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相結(jié)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
②各交易所對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而在中金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倉均不受限制;
③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過該客戶的持倉限額;
④會員(客戶)持倉達到或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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