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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第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金融期貨交易必備的知識水平。
第七條
一般單位客戶的指定下單人及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jù)交易所統(tǒng)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tǒng)統(tǒng)一下發(fā)至期貨公司會員。
交易所更新測試試卷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使用更新后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第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客戶開發(fā)人員不得兼任開戶知識測試人員。
第十條
測試完成后,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對試卷進行評分。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和投資者應當在測試試卷上簽字。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于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對于未能通過測試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可以在繼續(xù)培訓后再組織其參加測試。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時間距投資者通過知識測試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
為幫助參加2015年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了以上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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