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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3/19 09:44:19 字體:

為幫助參加2015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了2015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第十九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shè)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quán)力機構(gòu),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quán):

(一)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guī)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和總經(jīng)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財務(wù)預(yù)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注冊資本;

(七)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期貨交易所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quán)。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guī)定人數(shù)的2/3;

(二)1/3以上會員聯(lián)名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yīng)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yīng)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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