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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政府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免稅審批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失效]

國稅函[2008]945號

頒布時間:2008-11-21 17:19:57.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國稅發(fā)[2010]1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廢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7〕33號),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給予免稅待遇審批的管理層級已由國家稅務總局調整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F(xiàn)對有關審批程序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可由代表機構(或其總機構、上級部門)向當?shù)刂鞴車叶悇站痔岢銎髽I(yè)所得稅的免稅申請,并向主管國家稅務局提供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所在國主管稅務當局(包括總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當局)、政府機構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證明。

  二、主管國家稅務局對代表機構的企業(yè)所得稅免稅申請進行審核后層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批準。

  三、代表機構在我國境內發(fā)生營業(yè)稅應稅行為取得的收入,應按照稅法規(guī)定征收營業(yè)稅,不發(fā)生營業(yè)稅應稅行為時不予征稅。因此,代表機構不需要向當?shù)刂鞴艿胤蕉悇站痔岢鰻I業(yè)稅免稅申請。

  四、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根據(jù)本通知規(guī)定制定具體的審批程序。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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