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28日對外發(fā)布《支付機構預付卡業(yè)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提出,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
《辦法》還提出,用于小額快速支付領域的電子現(xiàn)金、電子錢包類芯片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具有向發(fā)卡機構為客戶開立的網(wǎng)絡實名個人支付賬戶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資金限額為100元。
在期限方面,《辦法》提出,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能掛失,可設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額快速支付領域的電子現(xiàn)金、電子錢包類芯片預付卡可不掛失,可設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辦法》要求,購卡人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含)以上時,應使用實名。發(fā)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登記身份基本信息,核對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辦法》要求預付卡嚴禁以下充值行為:記名預付卡向不記名預付卡充值;不同發(fā)卡機構發(fā)行的預付卡之間相互充值;充值卡以外的預付卡向網(wǎng)絡支付賬戶充值;預付卡向銀行賬戶充值、轉(zhuǎn)賬;預付卡和單用途預付卡之間互相充值;電話卡、移動充值卡、公交卡、游戲點卡向預付卡充。
央行表示,該管理辦法意在規(guī)范預付卡市場秩序,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防范支付風險。單位、個人于2011年11月5日前可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