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香港《東方日報》報道,多家日本企業(yè)正部署來港上市,為利便日企來港上市,港交所繼早前接納日本為認可司法區(qū)外,亦容許日企可使用《日本公認會計原則》。
須概述準則間重大差異
港交所的最新上市決策顯示,有在日本注冊成立的公司,正申請在港交所作第二上市,該所決定在若干條件限制下,接納該公司上市文件內(nèi)的會計師報告及上市后的財務報告,可使用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帳的《日本公認會計原則》。
條件是公司將于下一財政年度(二O一一年)提供有關(guān)《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全面對帳表,并建議會于短期內(nèi)(二O一三年)呈報全面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財務報表。公司亦須在會計師報告內(nèi),概述《日本公認會計原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間、對公司的資產(chǎn)總值、負債總額、股本總額及收益/虧損凈額有重大財務影響的重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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