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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處理個稅

2011-6-9 14:8 互聯(lián)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問】因業(yè)務需要,企業(yè)準備聘用一些兼職銷售人員,用工方式類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所列的非全日制用工。這些人員的報酬為基本工資加提成,每月結算一次。請問:

  1、我公司在向這些兼職人員支付報酬時,是否按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計稅辦法代扣代繳個人稅?

  2、支付的提成金額與銷售額比例是否有限制,能否全額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3、在招聘使用兼職員工時,有無其他與個人所得稅及企業(yè)所得稅有關的注意事項?

  【答】1、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guī)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所得,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企業(yè)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簽訂勞動用工合同雇用臨時用工人員,支付給雇用員工的工資,可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稅收處理。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手續(xù)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其他企業(yè)(保險企業(yè)除外)按與具有合法經(jīng)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xié)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因此,如果上述兼職銷售人員具有合法經(jīng)營資格,可以在比例內限額扣除。

  3、招聘使用兼職員工時,應結合國稅函[2005]382號和財稅[2009]29號文件進行稅收處理,勞務報酬所得需開具相應發(fā)票入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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