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在確認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chǎn)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除會計準則中明確規(guī)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yè)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yè)合并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1)商譽的初始確認
【例】甲公司以增發(fā)市場價值為60 000 000元的本企業(yè)普通股為對價購入乙公司100%的凈資產(chǎn),假定該項企業(yè)合并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合并條件,且乙公司原股東選擇進行免稅處理。購買日乙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chǎn)、負債的公允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如表15-1所示。
表1 單位:元
項 目 | 公允價值 | 計稅基礎 | 暫時性差異 |
固定資產(chǎn) | 27 000 000 | 15 500 000 | 11 500 000 |
應收賬款 | 21 000 000 | 21 000 000 | 0 |
存貨 | 17 400 000 | 12 400 000 | 5 000 000 |
其他應付款 | (3 000 000) | 0 | (3 000 000) |
應付賬款 | (12 000 000) | (12 000 000) | 0 |
不包括遞延所得稅的可辨認資產(chǎn)、負債的公允價值 | 50 400 000 | 36 900 000 | 13 500 000 |
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該項交易中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商譽的金額計算如下:
企業(yè)合并成本 60 000 000
可辨認凈資產(chǎn)公允價值 50 400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3 000 000×25%) 750 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16 500 000×25%) 4 125 000
考慮遞延所得稅后可辨認資產(chǎn)、負債的公允價值 47 025 000
商譽 12 975 000
所確認的商譽金額12 975 000元與其計稅基礎0之間產(chǎn)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不再進一步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影響。
。2)除企業(yè)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chǎn)生的資產(chǎn)、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該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由于交易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直接結(jié)果是增加有關資產(chǎn)的賬面價值或是降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使得資產(chǎn)、負債在初始確認時,違背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3)與聯(lián)營企業(yè)、合營企業(yè)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權益法核算),一般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除外:一是投資企業(yè)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zhuǎn)回的時間;二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zhuǎn)回。滿足上述條件時,投資企業(yè)可以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決定暫時性差異的轉(zhuǎn)回,如果不希望其轉(zhuǎn)回,則在可預見的未來該項暫時性差異即不會轉(zhuǎn)回,從而無須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注: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造成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的,一般都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