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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直接減征”的賬務處理

2010-9-17 11:23  【 】【打印】【我要糾錯
  增值稅“直接減征”很容易讓人將其與政府補助相聯(lián)系,并套用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方式。但是,根據(jù)新企業(yè)會計準則對于政府補助的定義:“政府補助,是指企業(yè)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chǎn)或非貨幣性資產(chǎn),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yè)所有者投入的資本。”這個定義強調(diào)了“無償取得”這一首要條件,企業(yè)享受的減征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的確符合“無償”這一條件,但并不存在“取得”這一過程。因為這一政策的方式是直接減征,即在交納當期的增值稅時,并不存在“返還”或者“退還”這樣一個從政府取得收入的過程,而是直接減少交納,與政府補助的定義存在一定的差距。

  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的第二條第三款中明確規(guī)定(見上),我們可以判斷企業(yè)享受直接減征增值稅的優(yōu)惠,不能按照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而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處理,其會計處理如下:

  一、按正常銷售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按照直接減免繳納增值稅時

  (1)本月上交本月應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銀行存款

 。2)本月上交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銀行存款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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