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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的處理

2010-9-17 9:35  【 】【打印】【我要糾錯
  一、分期收款銷售收入的確認

  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guī)定,分期收款銷售符合實質性融資性質的,可在銷售成立時一次確認銷售收入,且以公允價值(分期收款總額的現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時的售價)確認收入金額。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銷售一批商品給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則需支付該商品售價8萬元(不含增值稅),由于B公司有暫時資金困難,雙方協議分3年等額付款,每年末支付3萬元,共計9萬元(不含稅)。在不考慮增值稅的情況下,按新準則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長期應收款         9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4880①

   貸:財務費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3348

   貸:財務費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772

   貸:財務費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計算可得實際利率約為6.1%,按此實際利率計算的每期應確認的利息收入分別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計10000元。

  二、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在銷售時一次性計繳增值稅,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計繳增值稅。由于會計上在銷售時即按公允價值確認了銷售收入,因此,分期計繳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稅額。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銷售及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應確認的主營業(yè)務收入=80000(元)

  銷售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0000×17%=13600(元)

  不含稅利息收入(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547×17%=1453(元)

  應交增值稅總額=13600+1453=15053(元)

  長期應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計算出實際利率為5.25%:

 。ㄒ唬┰鲋刀愪N售時一次計繳 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           1036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4200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2871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            1476

   貸:長期應收款             34534

     財務費用               1476

  (二)增值稅分期計繳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            1036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4914÷1.17)×17%=714(元)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4914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4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14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3359÷1.17)×17%=488(元)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3359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287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88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1727÷1.17)×17%=251(元)

  借:銀行存款             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           1727

   貸:長期應收款             34534

     財務費用               147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1

  由以上會計處理可見,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稅不論一次確認還是分期確認,均不影響所繳納增值稅總額,也不影響每期實際確認的利息收入。但無論從會計處理還是會計實務的角度,分期確認增值稅都更為合理。從會計處理上看,主營業(yè)務收入按公允價值在銷售時一次確認,而融資收益則在收款期內分期確認,因此,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增值稅在銷售時計算,利息收益應交增值稅分期確認,這與會計收益確認是一致的。

  從會計實務上看,稅務部門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系統會根據輸入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自動計算增值稅額,按照一次確認增值稅處理,則增值稅發(fā)票上記錄的銷售額應為80000元,稅款卻為15053元,顯然這樣的增值稅發(fā)票是無法開出的。而采用分期確認增值稅額方式,第一次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銷售額為80000元,稅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開具增值稅發(fā)票銷售額為4200元,稅款714元(4200×17%);第三次開具增值稅發(fā)票銷售額為2871元,稅款488元(2871×17%);第四次開具增值稅發(fā)票銷售額為1476元,稅款251元(1476×17%)。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銷售總額88547元,稅款總計15053元,價稅合計103600元,對銷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貨款,又滿足了稅控系統的開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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